2021/04/21

Right to Work 英國工作權

英國的僱主,在聘請一個新職員前,必須要確定這名申請人有權在英國工作,否則,就會犯了英國的法律。

所以,一般來說,在申請職位時,申請表上必然會問申請人是否有權在英國工作 (Right to work in the UK),以便在第一步先確定申請人的入職資格。

通常在求職申請表除了會問有沒有Right to work in UK 外,到見工時,都要檢查護照及BRP,若確定聘請,僱主必須影印護照及BRP。有部份公司在求職時己要求交護照/BRP COPY。

若僱主聘請了沒有在英國工作權的員工,後果如何?

如果發現僱主非法僱用某人並且沒有進行合符規定的檢查,則僱主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包括:

  • 對每名非法勞工處以最高20,000英鎊的民事罰款;
  • 嚴重案情會被刑事定罪,最高可判處5年徒刑和無限罰款;
  • 停業和法院簽發的合規令;
  • 喪失擔任董事的資格;
  • 無法擔保移民;
  • 沒收因非法工作而獲得的收入; 和
  • 審查並可能撤銷營各種業許可證,如精精, 出租車等。

僱主如何檢查員工是否能合法在英國工作?

主要從兩個主要方法:

  • 正本文件檢查 (最簡單是護照 / BRP)
  • 英國政府的網上檢查工作權 online right to work check (持各項簽證都可以用, 包括有沒有BRP)

正本文件檢查可以接受的文件種類:

招聘申請人的證明其工作權 (Right to Work) 的文件

List A: 包含招聘的申請人 / 員工 可能擁有英國永久工作權的人所接受的文件,若在聘請前已做好合規格的檢查,則之後不必再做檢查。

  • 申請人/ 員工 持英國護照
  • 申請人/ 員工 持歐洲經濟區國家或瑞士的護照
  • 申請人/ 員工 持內政部頒發給歐洲經濟區國家或瑞士國民的註冊證明書或證明永久居住權的文件。
  • 申請人/ 員工 持內政部頒發給歐洲經濟區國家或瑞士國民家庭成員的永久居留卡
  • 申請人/ 員工 持內政部簽發的永久居留 BRP(生物特徵居留許可)。
  • 申請人/ 員工 持一份經批准的現行護照可證明持有人免於移民管制,可以無限期地在英國居留,具有在英國的居留權,或者沒有在英國居留的時間限制。
  • 申請人/ 員工 持由內政部簽發給持有人的最新移民身份文件,並加註背書,表明獲許可的人可以無限期地在英國逗留或對其在英國沒有時間限制,並附有一份正式文件,其中載明了該人的永久國民保險號碼及其名稱,由政府機構或以前的雇主簽發。
  • 申請人/ 員工 持有在英國發出的出生證明或收養證明,以及提供該人永久性國民保險號碼的正式文件及其名稱,由政府機構或以前的雇主發行。
  • 申請人/ 員工 持有在海峽群島,馬恩島或愛爾蘭簽發的出生(短期或長期)出生證明或收養證明,以及由政府機構或以前的雇主頒發的給出該人永久性國民保險號碼及其姓名的正式文件。
  • 申請人/ 員工 持有由英國政府機構或以前的雇主簽發的具有英國公民身份的登記證明或歸化證明,以及提供該人永久性國民保險號碼及其姓名的正式文件。

List B: 包含招聘的申請人 / 員工 為擁有英國 臨時工作權 的人所接受的文件,即使在聘請前已做好合規格的檢查,在原定簽證期完結前,必須重新做一次工作權檢查。

Group 1 – 招聘的申請人 / 員工 持有有效日子內的居留文件

  • 招聘的申請人 / 員工 持有已批准留在英國的護照,並且目前被允許從事有關工作。
  • 招聘的申請人 / 員工 持有內政部簽發的BRP,表明持有人目前可以在英國居住,並可以工作。
  • 招聘的申請人 / 員工 持有內政部向非歐洲經濟區國民發行的居留卡(包括Accession Residence Card 或 Derivative Residence Card),該非歐洲經濟區國民是歐洲經濟區國家或瑞士國民的家庭成員,或者俱有衍生居留權。
  • 招聘的申請人 / 員工 持有效移民身份文件 (Immigration Status Document),包含內政部發給持有人的照片,並附有有效日期,表明被指定人可以在英國居住,並被允許從事相關工作,並附有正式文件提供該人的永久國民保險號碼及其名稱,該號碼由政府機構或以前的雇主簽發。

第二組–招聘的申請人 / 員工 持有六個月簽證的文件

  • 招聘的申請人 / 員工 持有內政部根據《 2016年移民(歐洲經濟區)條例》第18(3)或20(2)條向歐洲經濟區國家或瑞士國民的家庭成員頒發的申請證書,說明持有人被允許從事少於六個月的工作,並獲得內政部雇主檢查服務局發出的肯定核實通知。
  • 招聘的申請人 / 員工 持有內政部簽發的申請註冊卡(Application Registration Card),說明持有人被允許從事有關工作,以及內政部雇主檢查服務局發出的肯定核實通知。
  • 招聘的申請人 / 員工 持有內政部雇主檢查服務 (Employer Checking Service) 向雇主或準雇主發出的確定通知,表明持有人可以留在英國並被允許從事有關工作。

網上檢查工作權利服務  online right to work check

Online right to work check 服務的運作是申請人首先查看自己的工作權。

Click 入以下政府網頁,輸入個人資料便可以向僱主證明有在英國工作的權利, 不論是拿各種簽證, 利用EU Settlement Scheme 的人仕,又或者用BNO Visa 經APP 申請,沒有BRP 的人仕,都可以使用此服務去證明自己在英國工作的權利。

https://www.gov.uk/prove-right-to-work

然後,申請人可以根據需要向僱主分享信息,方法是為僱主提供一個“共享代碼 share code”,將申請人的出生日期一起輸入後,僱主便可以查看該信息。共享代碼 share code有效期為30天,之後需要輸入新代碼才能進行網上檢查。

使用內政部網上工作權利檢查服務

當招聘的申請人希望使用網上工作權利檢查服務時,申請人應向僱主提供 “共享代碼 Share code”。 申請人可直接向僱主提供 “共享代碼 Share code”,或者可能會選擇通過電郵將其發送給僱主,僱主會收到來自以下電子郵件的電郵:right.to.work.service@notifications.service.gov.uk

僱主要確定申請人的工作權,便需要輸入“共享代碼 Share code”和申請人的出生日期。
僱主必須使用內政部的網上工作權利檢查服務進行檢查。 僱主可以在GOV.UK上的 “View a job applicant's right to work details” 頁面。

例子: 申請人 Lee Jones 的Share Code 及有效日期

例子: Lee Jones 的相片及工作權到期日

後注:有NI Number = 可以在英國工作?? 

錯了, 英國的簽證有很多種,如Working Visa 的持有人有NI Number, 但只可以為指定公司工作, 所以他雖然有NI Number, 但他沒有Right to Work, 其他公司不能騁請他, 除非重新替他申請Working Visa。

另外,部份投資移民的簽證申請人,如T1E ,也可以申請NI Number, 但不能工作,只能創業。

而且,有NI Number 也不代表簽證仍然生效,如畢業生簽證到期後,若沒能轉到工作簽證或其他簽證,便不能工作及要離開英國,故英國的僱主在聘請新人前,必須要檢查清楚申請人是否能在英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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